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文名称: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名称缩写: CQS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者和环境管理工作者等自愿结成并经过民政部门核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的环境科技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实业家的纽带和桥梁,是我市发展环境科技事业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社会力量,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遵守民主办会原则,团结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和环保科技实业家,发挥学科交叉、人才荟萃和横向联系广泛的优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独立自主、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促进环境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环境科技人才的成长,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环境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我市环保事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研讨,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
(二)组织环境科技工作者进行重大环保项目的调研、考察、评估和论证,组织开展有关重点课题研究,为加快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在环境战略、发展规划和科技政策等方面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
(三)开展青少年环境科技教育活动,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开展环境科学技术培训,推广环保先进技术;编辑出版环境学术、科普书刊和论文专辑;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四)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委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环境标准编制和培训;进行科技项目论证、中期评估和技术成果鉴定等。
(五)开展环保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为企业的污染防治以及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中介服务。
(六)开展民间国际环境科技交流,建立和加强国内外非政府组织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七)推动环境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反映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表彰、奖励优秀环境科技工作者、优秀环境学会工作者、优秀科技实业家,举荐人才。
(九)承担符合章程宗旨、业务范围内政府委托或转移给学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学生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中级和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环境科学技术工作人员;
(二)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环境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三)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工作的管理干部。
(四) 热心环保事业,愿意加入本会,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的在校硕士以上研究生可作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免交会费,其会籍期限与学籍同步。
二、单位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学技术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凡重视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上取得显著成绩,热心支持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的单位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成为理事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印发会员入会通知;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及分支机构活动的优先优惠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有关刊物、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选派一位会员代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代表本单位行使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会员权力,参与本会有关工作。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通知提示仍不改变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推选会员代表、个人会员按会员代表产生办法选举会员代表组成,不得少于70人。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理事会批准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决定本会工作计划;
(六)制定审议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涉及理事、监事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原则上应差额。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与有关单位民主协商推荐理事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负责人、常务理事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原则上应差额。
第二十条 理事会届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并同时换届。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当本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以上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成员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应为奇数。
曾任本会领导人或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热心环境保护的领导干部,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名誉职务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届理事会成员的10%,任期一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学会办公室(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学会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根据本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情况特殊时可由秘书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岗位。监事岗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职位。
监事岗位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年度工作情况;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重庆市科协拨款;
(三)学会组织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四)单位赞助和个人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达到本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中学会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执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兼职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给公益慈善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