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印发环境规划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规划专家库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规划领域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作用,全面提升环境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现将《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规划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规划专家申请表
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
2017年10月31日
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规划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环境规划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规划领域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作用,全面提升环境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由环境规划及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组成,是学会环境规划领域的人才库、资源库。
第三条 建立专家库的宗旨是发布环境规划领域的推荐性专家名录,为政府、企业、社会选用专家提供便利,充分发挥专家优势,在环境规划技术发展方向研究、环境规划咨询、环境规划评审、专业技能培训、科研课题评审、相关咨询工作开展、环境规划领域优秀成果评选等工作中,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 学会的环境规划专业委员会负责专家库的设立和运行管理,定期发布专家名单,原则上每隔3年修订一次。
第二章 专家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库的成员主要为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流域)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计划或方案和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生态保护与建设、固体废弃物、核与辐射环境、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工程、环境经济与综合决策以及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第六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认真负责;
(二)在环境规划涉及的专业或行业中具有较深造诣和较高知名度,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已退休且从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十年以上、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或公务员;
(五)身体健康,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如身体条件允许,特殊专业、专业带头人或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没有违纪违法和学术失范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学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发布专家需求信息。
第八条由学会组织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专家资格审查和遴选,符合条件的入选专家库。
学会可以结合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主动邀请有关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由学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二)自行接受有需求的业主或单位邀请,独立开展环境规划咨询或评审,提出咨询或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当有环境规划咨询或评审等需求的单位向学会提出推荐专家的需求时,由学会从专家库中选择合适的专家予以推荐;
(四)受学会委托,参与学会承担的规划编制、规划评审、课题研究等工作;
(五)取得参加咨询或评审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六)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本着科学求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规划咨询或评审意见;
(二)如与拟咨询或评审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应严格做好保密,对参与的环境规划咨询或评审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转交他人或者外传;
(四)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不断创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按照所熟悉的行业、专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专家名录为推荐性名录,供有环境规划咨询、评审等需求的单位自行选择,也可委托学会在专家库中推荐合适的专家。学会承担规划编制、规划评审和课题研究时,可根据分类业务工作的特点在专家库内选用所需专家,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
第十四条学会负责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的个人简历、出席各项咨询或评审活动的次数、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未参加的次数及原因、有无不良行为或被投诉情况等,并作为今后使用、调整专家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专家因调离单位、退休或职称、职务、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等,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告知学会。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资格:
(一)打着学会环境规划专家的旗号,从事对外招摇撞骗、干预招投标活动、影响公平竞争等损害学会声誉的活动;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咨询、评审职责的;
(三)与拟咨询、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咨询、评审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咨询、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除正当劳务费之外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咨询、评审职责的;
(六)其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环境规划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学会主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