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有关技术人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重庆市环保科技项目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环保科技项目专家的作用,确保环保科技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评估、评审等环节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特制定本《重庆市环境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本办法经过多次收集意见、修改和专家评审,现予发布。
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
2018年4月27日
重庆市环境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环境科技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环境科技专家的作用,确保环境科技咨询服务、项目评审等环节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根据《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从事环境科技咨询服务、项目评审等活动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由从事环境科学研究与教学、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监测与监察、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宣传、环境管理等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负责发布专家库需求信息和入选条件,并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予以公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及专家日常考评等。
第二章 条件和推选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环境科技涉及的专业或者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技术评估原则;身体健康,且年龄在70岁以内,能够承担环境科技项目咨询、评审等相关专家工作;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掌握环境科技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五)无犯罪记录;
(六)愿意参加环境科技项目咨询、评审活动,遵守环境科技项目咨询、评审管理规定,履行环境科技项目咨询、评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在全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技术咨询机构、社会团体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中遴选,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提出申请。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相关部门或专家可推荐国内外知名专家作为特聘专家,特聘专家不参与专家库的日常考评管理。
第八条 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应当填写《重庆市环境科技专家申请表》(特聘专家不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证明材料;
(二)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证明材料;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单位推荐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六)个人申请人须有2名同行专家的推荐书。
第九条 对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条件要求,但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可列入专家入库人选。
对项目咨询、评审工作特殊需要的专家(包括市外专家),可以由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提名为专家入库人选。
第三章 审查和聘用
第十条 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根据需求和入选条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专家入库后备人选。
第十一条 由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组织“环境科技专家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对入选专家库后备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资格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能力、法律法规及政策水平是否达到科技项目咨询、评审条件;
(二)身体状况、职业道德及工作环境是否满足环境科技项目咨询、评审需要;
(三)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其它违法记录;
(四)认为应当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聘期为五年。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按其专业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第十五条 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应组织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开展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和学术研讨活动,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开拓创新。
第十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为全市环境科技项目咨询、评审等活动服务。
第十七条 参加项目咨询、评审活动的专家人选,由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根据专业需要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并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项目咨询、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咨询、评审活动。
第二十条 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业绩考核制度,做好专家业绩日常考核工作,做好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廉洁纪律、工作质量等记录,了解有关各方对专家职业道德、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意见,作为专家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负责每年对专家库进行信息更新和补充工作。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项目咨询、评审制度、程序、专家业绩考核等规定的制订(修订)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对所负责咨询、评审的项目享有独立评审权和表决权;
(三)按照规定享有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五)有权提出申请退出专家库人选。
第二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前做好参会准备,会前按相关规定拟出项目咨询、评审等意见初稿;
(二)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可信的咨询、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
(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项目评审活动中获取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发现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五)接受项目咨询、评审活动中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在项目咨询、评审等工作中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无私奉献、绩效突出的专家,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将定期评选优秀专家,并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项目咨询、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查实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安排其项目评估活动:
(一)与项目单位有重大“利害关系”,在接受项目评估邀请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在项目咨询、评审等活动中有明显偏袒或歧视现象被举报并查实的;
(三)泄漏有关项目秘密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项目咨询、评审意见有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项目咨询、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聘用资格,五年内不受理其环境科技项目专家申请:
(一)故意严重损害有关部门或单位声誉或利益的;
(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财物而影响环境科技项目咨询、评审等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项目咨询、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聘用资格,且永不受理其环境科技项目专家申请:
(一)对相关部门或单位声誉或利益造成了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害,且受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法律责任追究的;
(二)涉及刑事犯罪,收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以上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环境科技专家库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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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科技专家库推荐表(标准指南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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