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新出台政策法规回望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03-18 浏览量:   【字体:

导读

根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度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双碳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共出台政策法规23项,涉及四个板块:一是研究与试点示范,包括发布气候变化专题项目指南,出台专题项目组织实施细则、开展气候生态品牌创建和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发布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二是温室气体管控,包括发布禁止排放温室气体生产产品公告,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规范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发布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三是完善双碳行动,包括发布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出台双碳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推动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出台质量认证服务双碳工作实施意见,发布双碳司法服务及典型司法案例,在交通体系建设中指导低碳交通。四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包括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和排放配额清缴,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推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

政策法规

1.发布2022年气候生态品牌创建示范活动评审结果

中国气象局118日发布《中国气象局关于2022年气候生态品牌创建示范活动评审结果的公告》(局公告〔20231号),授予65个地区(景区)“中国天然氧吧”称号、37个地区(景区)“避暑旅游目的地”称号、18个城市(县、区)“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称号。

重庆市城口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南岸区3个区县获得“中国天然氧吧”称号,重庆市无区县入列“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和“避暑旅游目的地”。

2.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16日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法发〔20235号),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

意见提出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明确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要求:一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依法审理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纠纷案件,依法审理温室气体排放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审理大气污染防治案件,依法审理适应气候变化行政补偿案件,依法审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纠纷案件。二是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依法审理产能置换纠纷案件,依法审理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审理绿色金融纠纷案件。三是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依法审理煤炭资源利用和电源结构调整纠纷案件,依法审理油气资源开发纠纷案件,依法审理可再生能源发展纠纷案件,依法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四是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依法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纠纷案件,依法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担保纠纷案件,依法审理碳排放配额清缴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办理涉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依法审理涉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纠纷案件。五是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建立完善涉碳案件审判机制,着力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推动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

3.发布《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17日发布《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

案例共11项,包括上海某实业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诉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广西某矿业公司诉内蒙古某水泥公司等合同纠纷案、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诉广州某交易中心等合同纠纷案、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诉某光电投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深圳某容器公司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行为案、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韩某涛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陈某华滥伐林木案。

4.印发《关于发布2023年度气候变化专题项目指南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33日印发《关于发布2023年度气候变化专题项目指南的通知》(气科函〔202315号),组织申报2023年度气候变化专题项目,持续提升气候变化科技支撑与决策服务能力。

通知提出了开展研究的总体目标,明确了申报要求和资质要求,细化了申报方式和评审流程。15项指南项目主要涉及水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经济安全、城市安全、人群健康、碳源汇、全球气候治理、新事实新趋势等领域。

5.发布《中国气象局气候变化专题项目组织实施细则(暂行)》

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33日发布《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气候变化专题项目组织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气科函〔202316号),促进气候变化相关交叉学科深度融合发展,加强气候变化科技支撑和应对气候变化服务保障。

细则共七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项目立项、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成果管理、项目监督。

6. 发布《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

生态环境部313日印发《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31号),发布《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要求做好20212022年度配额预分配、调整、核定、预支、清缴等各项工作。

20212022 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明确了工作原则和实施范围,方案适用的发电机组按照燃料种类及机组容量划分为四个类别,提出了配额核算与分配方法,落实了配额总量、配额发放、配额调整和配额清缴、配额结转要求,以及重点排放单位出现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情 时的配额处理方法。

7.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41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标委联〔202319号),要求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指南提出了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围绕基础通用标准,以及碳减排、碳清除、碳市场等发展需求,基本建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到2025年制修订不少于1000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外文版本),实质性参与绿色低碳相关国际标准不少于30项。确定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包括基础通用标准子体系、碳减排标准子体系、碳清除标准子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标准子体系等4个一级子体系,并进一步细分为15个二级子体系、63个三级子体系。

8.印发《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714日印发《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确保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平稳运行。

通知要求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组织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配额清缴,做好2023年度配额预支和个性化纾困方案申报,落实配额结转,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履约监管、完善履约机制等保障措施。通知还以附件形式细化了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共分为六个步骤:第一步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立账户,第二步重点排放单位购买CCER,第三步重点排放单位提交CCER 履约抵销申请,第四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系统完成相关登记,第五步CCER 抵销配额清缴登记相关信息查询,第六步履约期结束后碳排放权注登系统中待抵销CCER 强制召回。

9.印发《关于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国家疾控局综合司818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环办气候〔202313号),进一步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路径和模式。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试点工作目的意义,提出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要求到2025年优先遴选一批工作基础好、组织保障有力、预期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试点城市先行先试,到2030年试点城市扩展到100个左右。明确了试点的重点任务:一是完善城市适应气候变化治理体系,二是强化城市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三是加强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四是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五是优化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空间布局,六是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气候韧性,七是提升城市水安全保障水平,八是保障城市交通安全运行,九是提升城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十是推进城市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

10.发布《关于禁止生产以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保温管产品、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831日发布《关于禁止生产以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保温管产品、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的公告》(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全面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推动行业向低碳环保的技术方向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通知要求自2023121日起,不得使用HCFC-141b为发泡剂生产保温管产品、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明确了其产品是指通知附件所列的保温管产品范围适用标准清单共16项、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范围适用标准清单共11项。

11.发布《关于禁止生产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硅油稀释剂或清洗剂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831日发布《关于禁止生产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硅油稀释剂或清洗剂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部公告2023年第29号),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清洗行业含氢氯氟烃(HCFCs)淘汰计划要求,在一次性医疗器械行业全面禁止HCFCs作为硅油稀释剂或清洗剂的使用,推动行业向低碳环保的技术方向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通知要求自2023121日起,不得生产以HCFCs为硅油稀释剂或清洗剂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产品。通知明确一次性医疗器械产品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43号)子目录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中列举的“14.01.02无菌注射器”“14.01.03无针注射器”“14.01.06注射针”“14.01.08穿刺器械”“14.01.09活检针”“14.02.06静脉输液针”“14.02.07血管内留置针”等产品,《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若有新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中涵盖的同类内容为准。

12.印发《关于发布2024年度气候变化专题项目新增指南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1010日印发《关于发布2024年度气候变化专题项目新增指南的通知》(气科函〔202364号),在首批气候变化专题项目指南基础上,新增2024年度项目指南。

通知明确了申报要求和资质要求,细化了申报方式和评审流程。新增6个项目主要涉及农业安全、交通安全、经济安全、建筑节能、适应与宜居等领域。

13.发布《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012日发布《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意见提出了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明确了到2025年基本建成直接涉碳类和间接涉碳类相结合、国家统一推行与机构自主开展相结合的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体系的目标,提出重要任务:一是加快建立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二是统筹协调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三是规范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四是加大创新研发力度,五是开展认证试点示范,六是建立认证评估机制,七是推动认证结果采信,八是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14.印发《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1014日印发《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要求做好20232025年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重点工作,规范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

通知确定了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为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企业,要求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明确了具体保障措施。

15. 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1019日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1号),系统规范减排交易的总体框架和实施流程,对监管部门职责和交易主体行为形成指引,标志着CCER的重新启动。

管理办法共8章共51条。要点为:项目是2012118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方法学应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当于原发改委发布的方法学全部作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产生于2020922日之后,项目产生的减排量需在5年内申请登记(不然就作废),以前注册成功的项目可以重新再申请(但只有符合新方法学的项目才可能备案成功),已备案的减排量可继续使用,原来的审定核查机构资质作废,审定与核查机构纳入认证机构管理,首次将三氟化氮(NF3)纳入所规制的温室气体范围内。

16.发布《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1020日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409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

方案明确了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到2025年和2035年的目标,要求围绕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优化升级、节能降碳增效以及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清洁低碳转型谋划部署试点任务,重点在能源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先进技术示范、环境基础设施、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规划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并要求强化科技创新、完善政策机制、开展全民行动。

重庆市未纳入首批国家碳达峰试点,整个西南地区均未纳入试点。

17.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光热发电(CCER-01-001-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CCER-01-002-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1024日发布《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4项方法学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43号),发布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四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属于林业和其他碳汇类型领域方法学,适用于项目土地在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要求项目土地权属清晰,不属于湿地,项目单个地块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400m2,对于2019 年(含)之前开始的项目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667m2,项目不移除原有散生乔木和竹子,原有灌木和胸径小于2cm的竹子的移除比例总计不超过项目边界内地表面积的20%;除项目开始时的整地和造林外,在计入期内不对土壤进行重复扰动;除对病(虫)原疫木进行必要的火烧外,项目不允许其它人为火烧活动;项目不会引起边界内农业活动(如种植、放牧等)的转移。符合条件的造林碳汇项目可按照本文件要求,设计和审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以及核算和核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减排量。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光热发电(CCER-01-001-V01)》属于能源产业领域方法学,适用于独立的并网光热发电项目,或者“光热+”一体化项目中的并网光热发电部分,且并网光热发电部分的上网电量应可单独计量。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符合条件的并网光热发电项目可按照本文件要求,设计和审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以及核算和核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减排量。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CCER-01-002-V01)》属于能源产业领域方法学,适用于离岸30公里以外,或者水深大于30米的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符合条件的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可以按照本文件要求,设计和审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以及核算和核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减排量。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属于林业和其他碳汇类型领域方法学。适用于在生境适宜或生境修复后适宜红树林生长的无植被潮滩和退养的养殖塘,通过人工种植构建红树林植被的项目,要求海域和土地权属清晰,人工种植红树林连续面积不小于400m2,不得改变项目边界内地块的潮间带属性,项目不进行施肥。符合条件的红树林营造项目可以按照本文件要求,设计和审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以及核算和核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减排量。

18.印发《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

生态环境部1024日印发《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进一步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登记、交易和结算活动,做好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衔接工作。

通告要求: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承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等工作。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成立前,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2017314日前已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于20241231日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202511日起不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

19.公布《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等11部门117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环气候〔202367号),落实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与甲烷排放控制协同,科学、合理、有序控制甲烷排放。

行动方案分析了面临的形势,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十四五”期间和“十五五”期间的主要目标,细化了八项重点任务:一是加强甲烷排放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加强甲烷排放监测,研究建立甲烷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制度,提升甲烷排放数据信息化管理水平。二是推进能源领域甲烷排放控制。强化甲烷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推动逐步减少油气系统常规火炬。三是推进农业领域甲烷排放控制。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科学控制肠道发酵甲烷排放,有序推进稻田甲烷排放控制。四是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甲烷排放控制。推进垃圾处理甲烷排放控制,加强污水处理领域甲烷收集利用。五是加强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强化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措施,优化协同治理技术路线。六是加强技术创新和甲烷排放控制监管。加强关键技术创新,强化甲烷排放控制监管。七是加快构建法规标准政策体系。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创新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八是加强全球甲烷治理与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甲烷治理,开展全球甲烷交流合作。

20.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27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374号),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

指导意见多处涉及绿色交通:一是在指导思想中要求“智能绿色”。二是在基本原则中要求“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坚持绿色发展,注重创新驱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构建绿色交通网络,推动城市低碳循环发展”。三是在总体目标中提出“到2025年绿色化水平明显提升”,到2035年各地基本建成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有“智能绿色”的要求。四是在重点任务“加快开展城市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建设”一节中,要求“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科学规划建设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一区一策’‘一路一策’,保障慢行交通出行空间,积极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提升慢行交通设施的连续性、安全性和舒适性”。五是在重点任务“推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一节中,要求“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坚持生态环境优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减少生态空间占用。推广绿色施工,重视施工后期生态修复,推进废旧建材、项目渣土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对己建成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进行绿色化改造。鼓励开展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的碳排放核算工作”。

21.发布《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1113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加快提升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引导绿色低碳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意见明确了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提出到2025年国家层面出台5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到2030年国家层面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细化了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五项重点任务,明确了完善政策支持、强化能力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五项保障措施,提出了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鼓励先行先试的组织实施要求。

22.公布《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1128日发布《关于印发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3942号),确定25个城市、10个园区为首批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

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试点建设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

首批试点地区涉及15个省和自治区,西南地区均未纳入。

23.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CNCACCER01202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225日印发《关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活动,自20231225日起施行。

规则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依据、基本程序和通用要求,适用于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行业领域所属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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